重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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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月07月12日

(原标题:重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重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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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 7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是全文: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5年第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第五条 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依据、标准、方法和流程等。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设施,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高效、可持续服务,保障数据安全。对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应当具备识别、提示、限制交易等功能。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清晰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和适合的客户范围。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情况。

客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购买产品所必需的信息。客户拒绝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向其销售或者与其交易该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时,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明确客户资格审查标准、流程,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一)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

(二)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

(三)其他应当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

(二)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

(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四)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

(五)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营销的,应当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资质。

金融机构应当对销售人员持续开展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充分了解所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属性特征及风险水平。

金融机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适当性管理的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评级结果、客户评估结果、告知提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等,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机构与客户合同关系终止后五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低风险产品。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投诉,积极主动与客户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确认代理销售机构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委托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

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委托销售合同中明确双方适当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并根据产品及投资者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时告知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持有存量产品。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募集方式;

(六)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七)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八)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投资型产品风险评级工作应当由专门部门或者团队负责;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其风险评级工作提供服务,金融机构承担其产品风险评级的最终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性质、资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及数额、资产、负债等反映财务状况的信息;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经验等反映风险识别能力的信息;

(四)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期望收益等反映投资需求和意愿的信息;

(五)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需要了解的信息。

当投资者为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时,金融机构可以视情况收集其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对两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以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提示,请投资者对变动情况再次确认。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或者与其交易时,应当对其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明确私募产品投资者认定标准,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型产品销售前,还应当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产品类型、产品管理人、投资范围及比例、募集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存续期内风险等级可能会进行调整的情况;

(三)产品的相关风险,重点是本金亏损可能;

(四)购买产品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者费率;

(五)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产品存续期内,金融机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杠杆水平、风险状况、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一)保险产品类型;

(二)产品保障责任;

(三)保单利益是否确定;

(四)其他因素。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销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为主要标准,对其进行分级,并与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不同资质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别。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二)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三)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四)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投保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还应当按照本章关于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产品特征,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续保条件、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

(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

(三)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四)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

(五)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六)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

(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者超过七十五;

(四)保费额度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第四十条 销售财产保险产品、一年期以下人身保险产品的,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按需收集投保人、保险标的等相关信息。

团体保险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涉及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团体保险,应当对拟交纳保费的自然人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实施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针对涉嫌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事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开展调查,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机构及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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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C 2024丨姚期智解密清华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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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WAIC 2024丨姚期智解密清华姚班)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7月4日,图灵奖得主、清华大学交叉信息研究院院长姚期智出席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WAIC)的人工智能与教育论坛,分享了姚班在人工智能(AI)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除了姚期智,这场论坛也吸引了同济大学校长郑庆华、上海交通大学校长丁奎岭等教育界知名人士参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姚班由姚期智2005年在清华大学创立,全称为清华学堂计算机科学实验班,致力于培养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普林斯顿大学等世界一流高校本科生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竞争力的领跑国际的拔尖创新计算机科学人才。 截至2024年6月,姚班共有十七届、663名本科毕业生,其中既有旷视科技创始人印奇、小马智行创始人楼天城和太极图形创始人胡渊鸣等AI领域的创业精英,也有许多学生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以及百度、华为和腾讯等科技企业任职。 姚期智介绍,姚班在培养人才上有四个主要原则,包括强调科学基础、及早参加科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与学科交叉,以及提供丰富的国际科研机会。 针对基础学科教学,姚期智专门为姚班制定培养方案,编写教学计划,融合世界重点大学计算机教育的先进方法,为学生精心准备了25门专业课程,其中5门为核心课程。 姚班新生的第一门课是《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入门》,这门课是姚班的特色课程,并非由一位老师上课,而是由国内外知名学者为新生介绍领域前沿,目的是激发兴趣和扩展学生的视野。 在姚期智看来,姚班的学生都非常聪明,如何让这些聪明且有创造力的年轻人保持好奇心、求知欲,是姚班需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 到了第一年第二学期,姚班学生会学习《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应用数学》。已是77岁高龄的姚期智仍坚持亲自上这门课,给学生讲授计算机科学算法和AI算法,以及前沿研究问题,为学生打下坚实基础。 2020级姚班本科生戴言曾提到,姚期智讲课深入浅出,作业、考试虽颇有挑战,但设置了层层递进的提示,让他在课后不断学习中,产生了对计算机科学的兴趣。 在课程设计上,姚班强调阶梯式设计,并覆盖前沿领域。除了上述两门课程外,姚班还有《人工智能:原理与技术》《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等十数门人工智能方向的课程。 成立近20年的姚班,在学生培养方案上一直与时俱进。除了最开始的计算机科学实验班外,2019年,顺应人工智能发展浪潮,姚期智创办了人工智能班。2021年,姚期智创办量子信息班,这是清华大学首个量子信息方向的本科人才培养项目。2022年,三个班又合并为姚班,姚班下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和量子信息三个专业培养方向。 姚期智解释,当时三个班在培养方案上有共通之处,且在行政上比较麻烦,所以决定合并。学生在第一年一起学习,到第二年时看他们对哪个方向感兴趣,再按选择的方向培养。 在课堂上,姚班提倡教师全英文授课。姚期智说,科学是世界性的学科,现在大家交流主要都是用英语,姚班希望学生及早学习,这样才不会因为语言被影响。 姚班强调与国际接轨,也体现在会给学生提供丰富的国际科研机会上。姚期智介绍,姚班建设了高端国际交流平台,在大三春季时会资助学生赴海外访学一学期。目前,姚班已支持290多位本科生到国际一流高校交流研学。 课程之外,姚班鼓励学生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生在有兴趣后可以加入院内教师的科研组,以便尽早接触和参与。 姚期智曾自己逐一面试和筛选出62位任课教师,手把手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2018年到2023年,姚班所在的清华大学交叉信息研究院引进了20位拥有名校学历的顶尖年轻人才。姚期智觉得,姚班已经初步建成一流的师资团队,这些教师具备带领学生攻关科技前沿的能力。 今年4月,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学院正式成立,姚期智担任首任院长。姚期智说,人工智能学院重点布局“AI核心”与“AI+”两大前沿方向,聚焦基础前沿突破和交叉学科赋能。与姚班面向本科生不同,人工智能学院还将进一步深化AI人才培养,目标是几年后每年培养100名博士生。 姚期智说,中国目前还缺少AI前沿创新研究的顶尖人才。国内有很多不错的高校,可以培养相当不错的人才,但真正能达到美国一流大学的博士水准的比较少。这使得中国每年都需要引进国外培养的大学教师,这不是一个应该长期忍受的现象,将来中国必须自己能够培养这类人才。...
上市险企半年报观察②|“报行合一”险企新业务价值率显著增长 “一对多”充分竞争下头部险企银保渠道受益

上市险企半年报观察②|“报行合一”险企新业务价值率显著增长 “一对多”充分竞争下头部险企银保渠道受益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孙诗卉 上海报道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去年以来,自从监管提出“报行合一”的要求,人身险各渠道就开始了积极转型,随着人身险“报行合一”的逐步深入,无论是银保渠道还是个代渠道都受到了不小的影响,首当其冲的变化就是行业佣金水平的直接下降,转型至今,行业新业务价值变化方向、利润率是否进一步改善,“报行合一”影响几何受到了业内的高度关注,随着各大上市险企半年报的陆续发布,相关问题的答案也逐渐浮出水面。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8家上市险企均实现新业务价值两位数增长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半年,八家险企均实现了新业务价值的两位数增长,其中:人保寿险达成新业务价值39.35亿元,同比增长91%;太平人寿达成新业务价值66.94亿元,同比增长83.6%;新华保险达成新业务价值39.02亿元,同比增长57.7%;阳光人寿达成新业务价值37.47亿元,同比增长39.9%;友邦保险达成新业务价值24.55亿美元,同比增长25%;太保寿险达成新业务价值90.37亿元,同比增长22.8%;中国人寿达成新业务价值322.62亿元,同比增长18.6%;平安人寿达成新业务价值223.20亿元,同比增长11%。 对于新业务价值的增长,新华保险副总裁、总精算师兼董事会秘书龚兴峰表示,新业务价值增长的核心是在于公司整个业务的增长、结构的提升以及管理能力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上半年新华保险核心业务增速较快,下半年将把已经取得的优势进一步延续,同时顺应市场需求的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新华保险在上半年保费收入规模同比缩水,上半年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88.32亿元,同比下降8.4%。业内认为主要受银保渠道整顿及趸交保费收入下降影响。“报行合一”影响下,银保渠道占比更高的险企保费收入规模可能受到更大影响,但经过上半年主动优化业务结构,新华保险自今年6月份开始,单月保费收入同比逐渐重回增长轨道。57.7%的新业务价值大幅增长也体现了其改革成效。 中国人寿作为新业务价值规模最大的上市险企,其新业务价值增速达到18.6%的双位数增长。中国人寿总精算师侯晋表示,虽然二季度新业务价值增速较一季度有所放缓,但中国人寿通过加强销售组织管理和质量管控,保持了新业务价值的两位数以上增速,共同贡献了整个上半年18.6%的新业务价值增速。 太平人寿对于新业务价值的大幅增长表示,在以价值导向为根本的高质量发展战略下,太平人寿在今年提出“1+5”的指标要求,“1”是指保持保费收入稳定增长,“5”分别是指NBV增速跑赢大市、继续率领先、业务结构持续优化、销售队伍量质提升、保持ROE市场领先。五个指标中,新业务价值排在首位。 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表示,今年在所有分公司考核指标中,新业务价值考核权重达到80%,因此实现了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各渠道较去年同期结构有明显改善,个险渠道低价值短储业务大幅收窄。 对于NBV的亮眼表现,程永红总结道,这主要是由报行合一政策以及内部降本增效所推动的结果。 “报行合一”下 新业务价值率显著提升 事实上,“报行合一”对新业务价值率的改善显著,此外叠加产品结构改善、产品预定利率下调等因素,在披露数据的五家上市险企中,太平人寿新业务价值率同比提升12.4个百分点,新华保险新业务价值率同比提升12个百分点,其余几家新业务价值率均有提升。 此外,从银保渠道看,太平人寿的银保渠道价值率同比提升16.4个百分点,平安人寿的银保渠道价值率则同比提升6.8个百分点,中国太保银保渠道价值率同比提升5.6个百分点。 近年来,面对人身险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保险公司费用管理粗放,导致实际费用超出了产品报备时的水平,出现“报行不一”的问题,监管自去年起,要求行业严格执行“报行合一”,具体而言,一是要求保险公司明确产品的费用结构。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明确产品的总费用上限和给渠道佣金的上限。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做到“三费合一”,也就是精算假设费用、预算费用和考核费用做到相统一。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在压实主体责任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压实精算师的责任,要求精算师在产品设计、费用测算等方面负起责任。 “报行合一”是指保险公司报给监管的手续费用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是需要跟实际使用保持一致的。其中附加费用包含公司各种管理费用、佣金、税收及其他等支出。当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时,将导致收缴的总保费低于实际应缴的总保费,产生费差损,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经营。 执行“报行合一”在短期内必然导致经代渠道的佣金下降、销售热情降低等问题,但长期来看,对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仅从今年上半年的数据来看,各大险企的人身险业务的价值率、利润率都有明显提升。 程永红表示,在银保报行合一要求下整体经营成本明显下降,产品...
四家上市险企拟中期分红约270亿元 中国平安分红额占比超六成

四家上市险企拟中期分红约270亿元 中国平安分红额占比超六成

  近期,A股上市险企陆续披露了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其中,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新华保险均拟实施中期分红,派发现金红利合计约270亿元。其中,中国平安以168.40亿元现金派息总额位列四家险企之首,占比超六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受访专家表示,上市险企积极实施中期分红,说明其资本实力较为强劲,并且对于未来的业务发展具有信心。同时,部分上市险企还提到,未来,将综合考虑公司全年的经营情况、股东回报,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全年的分红水平。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红率最高达22.6%   具体来看,除中国太保外,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新华保险分别拟派发现金红利约168.40亿元、56.53亿元、27.86亿元、16.85亿元,合计269.64亿元。   从中期股息来看,中国平安拟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93元(含税,下同),中国人寿拟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中国人保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0.63元,新华保险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   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中期分红就是上市公司将半年利润的一部分以现金等形式反馈给投资者。能够进行中期分红,说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比较强劲,且对于未来的业务发展前景很有信心。   从中期分红率来看,中国平安最高,达22.6%;新华保险、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分别为15.2%、14.8%、12.3%。受益于负债端和资产端的良好表现,上市险企今年上半年业绩均出现超预期增长,净利表现强劲。其中,新华保险的中期分红规模已占去年全年分红总额的63.5%,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分红规模分别占去年全年的46.5%、40.4%和38.3%。   徐昱琛表示,整体来看,上市险企的中期分红率分布在12%至23%的水平区间,既能够反馈投资者,也能为上市险企未来的发展预留了一定的资本金,整体较为合理。   上市险企在制定中期分红方案时都考虑了哪些因素?中国人保集团副董事长、总裁赵鹏在中国人保2024年上半年业绩发布会上介绍,公司综合考虑监管要求、业务发展及新准则下的经营成果等因素确定了分红比例,计算中期分红金额。主要是按照2023年全年利润分配金额的40%左右进行分配,后续将根据2024年度全年实现的归母净利润情况计算全年的分红金额,同时也要满足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要求。   新华保险副总裁、总精算师兼董事会秘书龚兴峰在新华保险2024年上半年业绩发布会上表示,上半年扭转了一季度利润下滑的局面,和去年同期相比有了11%的增长。在这个基础上,结合股东的期待、资金的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可支撑的水平等各个方面,公司采取了长期稳定的分红政策来考虑分红水平。   3家险企首次公布中期分红方案   新“国九条”提出“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后,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新华保险首次公布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对于增加中期分红的考量,赵鹏表示,今年集团增加了中期分红,主要是综合考虑了如下方面:一是贯彻落实新“国九条”要求,增强投资者对于公司改革发展的信心;二是为了进一步回馈投资者,提前与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的红利;三是综合考虑监管要求、业务发展及新准则下的经营成果等因素确定了分红比例,计算中期分红金额。   展望未来,上市险企对于全年分红方案将做哪些安排?赵鹏表示,未来人保集团将保持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从而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集团和旗下财险公司将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股东回报、偿付能力、业务发展等因素,来确定全年的分红金额。   龚兴峰表示,下一步将综合考虑新华保险业务发展需求,做好平衡,稳定推出年度分红方案。   中国人寿总裁利明光在中国人寿2024年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为了进一步回馈投资者,中国人寿今年增加了中期分红。未来将延续长期以来遵循的基本规则,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全年的经营情况、股东回报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全年的分红水平。   徐昱琛表示,中期分红会减少险企闲置净资产,一定程度上会降低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未来,上市险企需要考虑到业务发展和资本结构,在确保长期偿付能力充足稳定的情况下,谨慎确定分红规模。...
险资巨头最新发声!A股性价比高 继续加大配置!

险资巨头最新发声!A股性价比高 继续加大配置!

编者按:一段时间以来,受内外复杂市场因素影响,A股市场持续承压,资源配置、价值发现、财富管理和投资功能都难以充分发挥。市场无论如何演化和发展,总是有其自身规律。看清历史,有助于发现未来。当下,放宽视界,冷静思考,有助于准确把握A股市场的历史方位,看清股市供求关系的边际改善,静待活跃市场系列举措积厚成势,落地见效。证券时报推出“发现A股投资价值”系列报道,通过深入采访和数据挖掘,多角度呈现A股市场正在发生的积极变化,以期凝聚共识,提振信心,共同推动A股走出低迷,走上健康繁荣发展轨道。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保险业新版‘国十条’”),对我国保险业未来5到10年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系统筹划和安排。其中强调,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培育真正的耐心资本,推动资金、资本、资产良性循环。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期资金管理能力。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当下的资本市场对耐心资本赋予了诸多期待。保险资金作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将如何进一步发挥长期投资优势?又如何判断A股市场的投资价值?证券时报记者深入采访多家险资机构,探寻答案。 A股具有较高投资性价比 截至今年6月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达30.87万亿元,其中,人身险和财险公司投资于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余额合计3.78万亿元。从资金投向看,在低利率叠加资产荒的环境下,保险公司在夯实固收投资底仓的同时,对权益投资的重视程度也在提升。作为长期机构投资者代表,险资对当前权益市场,有着基于长视角的判断。 “拉长周期来看,目前A股具有较高的投资性价比。”国寿资产有关人士昨日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从时间序列看,当前上证指数市盈率为12.0,万得全A市盈率为14.8,处于历史分位区间的底部。从国际比较看,无论是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相比还是和印度、印尼等新兴市场相比,A股的估值均处于较低位置。 中国平安对记者表示,当前A股、港股估值均处于较低水平,为险资入市提供了良好配置机会和长期增值空间。 8月底,中国人寿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刘晖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提到,一系列资本市场改革的监管新规陆续出台,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生态改善、提升长期回报水平有积极意义。“目前,我们认为股市整体估值处于市场低位,具备长期配置价值。” 成为真正的“耐心资本” 多位险资巨头掌舵人也谈及了对“耐心资本”的认识。保险业新版“国十条”再度提及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优势,培育真正的耐心资本。 前述国寿资产人士表示,重视培育耐心资本,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并提升资本市场稳定性。我国个人投资者占比远超成熟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比例仍有提升空间。各国经验显示,长期资金占比不断提高,市场稳定性将会逐渐提升。因此,随着耐心资本的增加,机构长期投资者比重将不断提高,市场稳定性也将日益改善。 中国太保首席投资官苏罡对记者表示,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具备期限长、安全性要求高、规模滚动增长的特征,具备天然的长期资本属性。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保险资金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并通过坚定持有获取稳定回报。 太平资产也表示,保险资管机构可以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来源稳定的特有优势,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投资能力,为支持科技创新提供更稳定的资金支持和更高质量的综合金融服务。 重点投向新质生产力领域 多位险资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将发挥“长钱长投”优势,重点投向新质生产力等领域。 前述国寿资产人士表示,现阶段,保险资金要加大深度研究,深化产业认知,根据市场变化控制投资节奏,提升权益投资胜率。从投资方向上看,长期布局需求前景广阔、契合国家重点发展战略、供给竞争格局相对有序的行业。重点围绕新质生产力和五篇大文章挖掘投资机会,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技术创新推动所涌现的权益市场投资新机遇,对优质赛道进行长期投资。 中国平安表示,平安保险资金历来坚持三条投资原则,即“战略定力、穿越周期;战术机动、未雨绸缪;配置均衡、分散风险”。资本的耐性来源于其相对稳定性,保持稳定性要求我们“配置均衡、分散风险”,特别是在经济动能转换与会计准则转换的叠加时期。体现在其权益的“哑铃”型均衡配置上,一端是价值型股票,另一端则是成长型股票。以新质生产力为代表的成长板块,具备中长期布局机会和投资价值,中国平安将继续加大配置。 刘晖认为,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等领域蕴含着丰富的长期投资机会。她表示,中国人寿将坚持着眼长远的投资布局,发挥保险资金长期资金、耐心资本的优势,践行长周期考核理念,适时适度开展逆势投资、跨周期配置,“在普遍乐观的时候关注风险因素,在普遍悲观的时候寻找边际利好,积极买入跌出性价比的优质股票”。 泰康资产、中国人保、新华保险等巨头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