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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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月07月12日

(原标题:重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重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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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 7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是全文: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5年第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第五条 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依据、标准、方法和流程等。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设施,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高效、可持续服务,保障数据安全。对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应当具备识别、提示、限制交易等功能。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清晰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和适合的客户范围。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情况。

客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购买产品所必需的信息。客户拒绝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向其销售或者与其交易该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时,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明确客户资格审查标准、流程,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一)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

(二)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

(三)其他应当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

(二)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

(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四)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

(五)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应当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营销的,应当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资质。

金融机构应当对销售人员持续开展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充分了解所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属性特征及风险水平。

金融机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适当性管理的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评级结果、客户评估结果、告知提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等,确保适当性管理过程可回溯。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机构与客户合同关系终止后五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低风险产品。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投诉,积极主动与客户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确认代理销售机构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委托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产品分类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履行客户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

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委托销售合同中明确双方适当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并根据产品及投资者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时告知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持有存量产品。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募集方式;

(六)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七)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八)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投资型产品风险评级工作应当由专门部门或者团队负责;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其风险评级工作提供服务,金融机构承担其产品风险评级的最终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性质、资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及数额、资产、负债等反映财务状况的信息;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经验等反映风险识别能力的信息;

(四)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期望收益等反映投资需求和意愿的信息;

(五)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需要了解的信息。

当投资者为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时,金融机构可以视情况收集其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对两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以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提示,请投资者对变动情况再次确认。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或者与其交易时,应当对其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明确私募产品投资者认定标准,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型产品销售前,还应当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产品类型、产品管理人、投资范围及比例、募集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存续期内风险等级可能会进行调整的情况;

(三)产品的相关风险,重点是本金亏损可能;

(四)购买产品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者费率;

(五)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产品存续期内,金融机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杠杆水平、风险状况、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一)保险产品类型;

(二)产品保障责任;

(三)保单利益是否确定;

(四)其他因素。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销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为主要标准,对其进行分级,并与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不同资质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别。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二)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三)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四)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投保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还应当按照本章关于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产品特征,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续保条件、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

(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

(三)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四)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

(五)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六)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

(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者超过七十五;

(四)保费额度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第四十条 销售财产保险产品、一年期以下人身保险产品的,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按需收集投保人、保险标的等相关信息。

团体保险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涉及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团体保险,应当对拟交纳保费的自然人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实施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针对涉嫌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事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开展调查,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对机构及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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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有温度,人保有温度_中国植脂末行业市场产需格局及龙头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2024年4月19日 来源:互联网 1041 66 植脂末早期作为咖啡伴侣引入国内,目前广泛应用于奶茶、咖啡、烘焙的生产和加工。植脂末占据着新茶饮原料赛道的领头位置,仍是不少中低端奶茶品牌重要的奶基底。《中国新茶饮供应链白皮书2022》显示,2022年,新茶饮奶制品细分市场中,植脂末市场规模为33.8亿元,仍高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植脂末,也被称为奶精,是一种以精制植物油或氢化植物油、酪蛋白等为主要原料的新型产品。它的主要成分包括磷脂、脂肪酸等,可以为身体补充所需要的营养,维持机体营养均衡。同时,植脂末中含有大量的脂肪,是身体的主要能量来源,适当食用后可以为身体提供能量,维持机体正常生理活动。 植脂末早期作为咖啡伴侣引入国内,目前广泛应用于奶茶、咖啡、烘焙的生产和加工。植脂末占据着新茶饮原料赛道的领头位置,仍是不少中低端奶茶品牌重要的奶基底。《中国新茶饮供应链白皮书2022》显示,2022年,新茶饮奶制品细分市场中,植脂末市场规模为33.8亿元,仍高于纯牛奶和工奶制品,后两者市场规模分别为26.3亿元和29.4亿元。 中国植脂末行业市场产需格局 植脂末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同时也是一种现代食品。近年来,随着奶茶等饮品的迭代和发展,植脂末在中国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鲜奶保质期短、要求冷链运输,对存储环境的要求也很高,若是保存不当,容易发生食安问题。而植脂末口感稳定、保质期长,粉末状态也易于储存、方便运输,对于中低端奶茶品牌来说,是颇具性价比的选择。2023年中国植脂末产量约为98.52万吨,同比增长8.24%,植脂末需求量约为77.12万吨,同比增长9.72%。 植脂末油脂类型、 配比、调味料均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生产,按脂肪含量可分为高脂植脂末、中脂 植脂末和低脂植脂末,可满足口感差异化需求。 按功能性可分为冷溶型、耐酸型、 发泡型植脂末,近年椰子油、亚麻油等新型油脂材料逐步开发,如中碳链脂肪酸甘 油酯(MCT),在人体内的吸收和代谢速度显著快于普通植物油脂制品,更是打开医疗、保健等高端领域市场应用空间。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国内植脂末行业整体已进入成熟阶段,受益于现制奶茶市场快速增长。2023年中国新式茶饮市场规模将达3,333.8亿元,随着新式茶饮消费场景更加多元化,品类不断创新拓宽,消费者对新式茶饮的热情持续上升,预计2025年中国新式茶饮市场规模达到3,749.3亿元。 中国新式茶饮行业仍存在较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新式茶饮行业的发展亦会有力带动上游粉末油脂行业的发展。 资料显示,佳禾食品主要从事粉末油脂、咖啡、植物基及其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2023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为2,841,274,608.99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7.04%;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7,750,734.63元,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23.39%。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产品粉末油脂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925,908,323.50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76,129,083.91元,增长了10.07%,在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2.55%;公司第二增长曲线咖啡业务继续快速成长,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61,008,454.46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7,423,860.72元,增长了22.20%;公司的植物基及其他产品也呈现较高增速,产品综合竞争力提升。 资料显示,佳禾食品粉末油脂产品主要包括奶茶用粉末油脂、咖啡用粉末油脂、烘焙用粉末油脂等。近年来,公司全面实现0反非氢化,契合当前消费者对于粉末油脂的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带动茶饮行业产品升级和健康发展。 公司先后参与起草《植脂末》《粉末油脂》《植物基奶油》等多项标准,深耕专用油脂领域。公司建有健康粉末油脂(国际)联合创新中心、苏州市功能性粉末油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载体。公司参与申报的、以粉末油脂产品为代表的《食品工业专用油脂升级制造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荣获“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公司的植脂末(粉末油脂)产品也是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同时,公司陆续推出冷溶植脂末、耐酸植脂末等专利技术产品,自主研发的发泡粉末油脂产品,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结构,满足客户差异化的需求。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及投资者能否做出适时有效的市场决策是制胜的关键。报告准确把握行业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行业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更多行业详情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
TDI行业市场消费结构及生产竞争情况分析_保险有温度,人保伴您前行

TDI行业市场消费结构及生产竞争情况分析_保险有温度,人保伴您前行

保险有温度,人保伴您前行_TDI行业市场消费结构及生产竞争情况分析 2024年4月29日 来源:互联网 528 29 TDI符合寡头垄断的特点,竞争数量少、行业门槛高及单个企业对价格控制程度高,所以未来TDI新增产能均集中在头部企业及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全球化工产业中,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其产能和供应情况一直备受关注。2023年全球产能316.8万吨,TDI装T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DI是甲苯二异氰酸酯(Toluene Diisocyanate)的英文简称,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它是无色有强烈刺鼻气味的液体,沸点247℃,遇光变黑,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TDI行业市场消费结构 IDI上游原材料主要为甲苯、硝酸、一氧化碳和液氨等,下游主要应用于软泡、涂料、胶粘剂和弹性体。我国TDI产品消费地区分布基与下游产业分布一致。 TDI主要应用于软泡、涂料、弹性体、胶粘剂。其中软泡是最大的一块消费领域,占73%左右,涂料占17%以上。软质聚氨酯泡沫材料在家具、建筑和运输领域有广泛的应用。 TDI符合寡头垄断的特点,竞争数量少、行业门槛高及单个公司对价格控制程度高,所以未来TDI新增产能均集中在头部企业及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全球化工产业中,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其产能和供应情况一直备受关注。2023年全球产能316.8万吨,TDI装置主要分布在亚洲的中韩日三国、欧洲的德国及匈牙利,以及美国,其他地区和国家TDI产能分布较少。 2023年中国TDI有效产能为历史最高产能,近年来中国TDI产能集中度呈现逐渐提升的态势。目前国内TDI产品生产企业有5家,分别是上海科思创31万吨、上海巴斯夫16万吨、万华化学75万吨(包含烟台万华30万吨、万华福建30万吨、万华新疆15万吨)、沧州大化15万吨、甘肃银光15万吨、(烟台巨力和连石化工装置长期停产,产能暂不计入)。 在2023年下半年,国内TDI装置产能显著提升,导致市场供应过剩的现象变得更为显著。因此,市场价格开始逐步回归到供需基本面,并围绕这一核心因素呈现出上下波动的态势。具体来看,第一季度,国内TDI价格呈现出上涨趋势;然而,到了第二季度,由于终端需求的减弱,供应商们表现出强烈的挺市态度,导致市场价格频繁震荡。 进入第三季度,随着国内外TDI装置的密集检修,供应量出现缩减,同时社会库存量也保持在较低水平,这使得市场价格出现了小幅反弹。而到了第四季度,供需双方均持谨慎态度,市场价格再次回归到供需基本面。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据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聚氨酯材料的消费量达1285万吨(含溶剂),同比增长7%。其中,聚氨酯软泡制品的消费量占比21%,聚氨酯硬泡制品的消费量占比19%,聚氨酯硬泡制品较2022年比重进一步同比增长6.8%。 随着海外市场的不断拓展,我国TDI出口量逐年增加。据海关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累计出口量达到33.26万吨,尽管较2022年微幅下滑,但出口总量仍保持高位,显示出我国TDI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与此同时,我国TDI进口量却呈现出增长态势。2024年1-2月,我国TDI累计进口量较2023年同期大幅增加45%。这一变化可能受到国内市场需求、价格因素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绵、涂料、胶黏剂等行业逐渐规模化,需求也将继续增长。预计到2028年,国内TDI表观消费量将达到108万吨,年均增长率3.3%。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及投资者能否做出适时有效的市场决策是制胜的关键。报告准确把握行业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行业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本研究咨询报告由中研普华咨询公司领衔撰写,在大量周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主要依据了国家统计局、国家工信部、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行业研究网、全国及海外多种相关报刊杂志以及专业研究机构公布和提供的大量资料,对我国TDI行业的发展状况、相关产业、细分方向、新技术等进行了分析。 更多行业详情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078 ...
2023年我国广告业务收入超1.3万亿元 广告行业市场深度分析_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护你周全

2023年我国广告业务收入超1.3万亿元 广告行业市场深度分析_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护你周全

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护你周全_2023年我国广告业务收入超1.3万亿元 广告行业市场深度分析 2024年4月29日 来源:互联网 1293 84 2023年全国从事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达1.7万户,广告业务收入13120.7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广告业的蓬勃发展为塑造品牌、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传播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良好条件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告的概念及类型 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向社会广大公众告知某件事物。广告就其含义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非经济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如政府公告,政党、宗教、教育、文化、市政、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启事、声明等。 经济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业广告,它是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付费方式通过广告媒体向消费者或用户传播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手段。商品广告就是这样的经济广告。 在现代社会中,广告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可以是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广告,也可以是数字时代的网络广告、社交媒体广告、移动应用广告等。 2023年全国从事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达1.7万户,广告业务收入13120.7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广告业的蓬勃发展为塑造品牌、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传播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良好条件。 其中,互联网广告发展迅猛,全年实现互联网广告发布收入7190.6亿元,比上年增长33.4%,在广告发布业务中的占比从2019年的58.7%上升至82.4%。传统媒体加快数字化转型,以电视台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互联网广告业务增长8.3%。 广告业集约化发展明显,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和广州等地收入合计占全国总量的74.0%,成为我国“五大广告中心”。 广告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从我国广告行业的政策规划内容来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印发《“十四五”广告产业发展规划》,是结合了“十四五”时期的综合产业经济发展导向对广告产业进行了具体的规划,重点聚焦对广告产业发展方向的引领,明确广告产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鼓励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升级,鼓励广告产业技术创新与应用,深入推进广告产业数字化转型。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迈入新常态的发展阶段,商业企业逐渐摒弃了粗放的扩张模式,转而追求更为优质、高效的营销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对新型营销途径的需求愈发迫切。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尤其是生成式AI的技术浪潮,正引领一场内容生产力的深刻变革。大模型和生成式AI技术的兴起,为广告营销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创新机遇,全链路提效成为可能。 目前互联网广告主的类型已经由互联服务领域逐渐扩展到传统行业,包括金融、医疗、制造、教育和文化传媒等。为了追求更好的广告效果,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倾向于在头部媒体平台上加大广告预算的投入,进行密集的营销推广,引导资源进一步向头部平台聚集。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从网络广告具体渠道来看,现阶段96.7%企业在移动端进行投放,PC端、OTT端广告比例有限;从广告类型来看,信息流依然是当前最为主流的广告形式,搜索广告、banner广告、开屏广告、视频贴片广告排名前五。 从类型而言,视频流媒介(短视频、在线视频、直播)广告呈现增长趋势,而传统资讯广告、电商类广告有所下降。从渠道而言,品牌方要求精准触达和提升广告效率,与品牌方自有销售渠道的结合更为紧密,品效结合的诉求更强烈。 随着ChatGPT等智能AI的等技术热点发展,AI的持续走向普及,智能化、易用性、兼容性更加普遍,整个广告营销市场的技术变局,将会在技术的实践落地中体现变革。如今,精准、智能、高效已成为广告主们共同关注的新趋势,引领着广告营销行业迈向更加智能化、精细化的未来。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及投资者能否做出适时有效的市场决策是制胜的关键。报告准确把握行业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行业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更多行业详情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094 2862 3662 4462 5331 6162 ...
什么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行业政策环境分析_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财险

什么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行业政策环境分析_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财险

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财险 _什么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2024年5月4日 来源:法治日报 人民日报海外版 华声在线 中研普华报告 1024 65 近年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等多部门都陆续印发了支持绿色建筑行业的发展政策和指导意见,包括《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条例》共六章43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这是湖北首部针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法规,填补了湖北省绿色建筑缺乏法律规制的空白。 长期以来,湖北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深入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品质化发展,成效显著。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湖北省共有1017个项目获绿色建筑标识,总建筑面积约1.17亿平方米。2023年,湖北省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排名全国第五。“十三五”期间,湖北省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已经超过70%。 什么是绿色建筑? 所谓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之一,建筑业在最近几年一直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在新一轮的经济周期中,伴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建筑行业也始终保持较高速的增长态势。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要领域,也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力量。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建筑全过程能耗占到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45%,碳排放量占到全国排放总量的50.6%。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今后,“会呼吸”“能发电”“更节能”的绿色低碳建筑将越来越多。 根据《方案》规划,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这意味着,未来将有更多环境友好、绿色智能的低碳建筑出现在我们身边。 据中研产业研究院分析: 自双碳政策发布以来,“绿色”成为2022-2023年行业关键热词,也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所在。绿色低碳、绿色建材等相关话题也逐渐成为行业焦点。建设绿色低碳建筑,减少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碳减排将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一环。 绿色建筑行业政策环境 近年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等多部门都陆续印发了支持绿色建筑行业的发展政策和指导意见,包括《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内容涉及:推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设计、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提高住宅健康性能、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推动绿色建材应用、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 2022年先后发布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提出到 2025 年建筑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的产能比例均达30%、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 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 住建部发布的《“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到202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5亿平方米以上,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0.5亿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上述政策对继续推动绿色建筑行业发展,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智慧、宜居等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国家科技专项、住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