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修订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纠纷调解规则共分为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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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月05月15日

2025年5月15日,是全国第七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今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行业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进行修订,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订后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原《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同时废止。 

今年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联合意见》),提出要夯实金融纠纷调解的各项工作基础,拓展调解功能,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效能。为切实落实《联合意见》的要求,协会修订完善纠纷调解规则,健全调解各项制度,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推动调解工作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进而提升调解服务效能。

此外,为将强制调解制度落实落细,保障这一法定制度的顺畅运行,需要在调解规则中明确强制调解的适用情形,把正在通过其他纠纷解决程序化解的纠纷、已有生效调解协议或裁判文书的纠纷,以及已有生效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纠纷,排除在强制调解范围之外;同时,明确违反强制调解规定的惩戒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通过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协会组织对原《调解规则》进行修订,旨在不断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纠纷调解渠道,推动各方积极、充分地参与纠纷调解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在纠纷调解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修订后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共分为六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规范调解工作,增强行业调解公信力:修订了规则制定依据和调解工作原则,明确调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调解的中立性,坚持“可调尽调” 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持续深化与其他社会领域矛盾化解机制的合作。同时,建立针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以及不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关于配合普通投资者调解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理念,提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2、健全调解机制,提升 “三位一体” 纠纷多元化解效能:进一步完善调解案件受理、调解程序、档案管理、调解监督、信息保密、履职回避、调解员聘任管理等机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调解工作有序推进,充分发挥调解在居中协调、释法明理方面的作用,提升调解服务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自收调解案件流程,健全调解工作体系:对调解流程中的重要工作环节进行优化,依据纠纷的复杂程度和便利当事人的原则,以受理调解申请、调解员选定、了解案情、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签订等关键节点为依据,建立简易调解、普通调解等不同调解程序。丰富调解途径,包括现场调解、在线调解、电话调解等,明确不同复杂程度案件的调解时限,既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充分沟通协商,又防止案件久调不决。

4、深化矛盾化解合作机制,凝聚纠纷解决合力:依据《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完善协会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丰富多渠道救济措施。明确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途径,通过司法、公证、仲裁等方式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5、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效率:新增小额速调规定,行业机构可基于自愿原则,事先与协会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接受协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于小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6、建立 “示范判决与调解衔接机制”,助力化解群体性纠纷:在化解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示范判决后,协会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或委派,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的及时化解。

(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辑:许楠楠)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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