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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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月02月01日

(原标题:南网储能: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政策调整)

南网储能: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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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讯2月1日电,南网储能2月1日公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抽水蓄能以及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价政策。根据《通知》,公司所属的广蓄二期、惠蓄、清蓄、深蓄、海蓄、梅蓄一期、阳蓄一期7座抽蓄电站(均已投运)属于第一类电站;公司所属梅蓄二期、肇庆浪江、惠州中洞、茂名电白、南宁、灌阳、钦州、贵港、玉林9座抽蓄电站(其中梅蓄二期、南宁项目已投产,其它项目在建)属于第二类电站;公司在《通知》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是执行第二类电站的电价政策,还是执行第三类电站的电价政策,有待后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部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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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出台前公司已建成投产的新型储能站,是维持原商业模式还是执行新的电价政策,有待相关部门明确。《通知》出台后公司建设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预计将执行项目所在省区容量电价政策,获取容量电费收入,同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取收入。

总体来看,《通知》实施后,抽水蓄能电站运营进一步市场化,电站收入、利润的不确定性将增加。同时,《通知》从国家层面提出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预计将有利于推动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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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发文要求财险机构自查短期健康险业务 重点自查三大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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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险司已于近期下发《关于开展短期健康险业务自查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应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内部自查自纠工作。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悉,近期,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及数据延伸排查过程中,发现一些财险公司在“保险+医药”的合作过程中,通过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了确定将发生的、损失程度确定的既往病医药支出,使财险公司实质成为有关机构给患者发放购药补贴、促销药品并获得销售提成的通道方。此外,一些财险公司通过调整等待期设置、人为调整理赔发生等方式,营造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保费收入与药品开支不同、部分被保险人不出险等表面看起来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违规行为更加隐蔽。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为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险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经报总局领导同意,财险司决定开展财险领域短期健康险业务自查工作。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通知》显示,本次自查范围为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险业务,重点是公司与拥有互联网医院、健康科技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业务集群合作开展的相关业务。 自查内容包含三大方面:是否存在承保确定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是否存在业务全流程被动受制,保险公司无法控制风险;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理赔等方式营造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刻意规避监管 《通知》要求,第一,各财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公司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由分管健康险业务的负责人牵头、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自查方案、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切实做到自查不走过场、不漏环节、不留死⻆。 第二,各财险公司要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公司应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保险原理、失去保险或然性的短期健康险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处理。 第三,各财险公司要及时报送自查报告。各财险公司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财险司或属地金融监管局。对于自查工作不到位、隐瞒问题不报的财险公司,后续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四,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指导督促。请各金融监管局结合年度现场检查任务安排,加强对辖内财险机构自查工作的检查、指导、跟踪。有关自查情况请各金融监管局汇总后,于2024年9月6日前通过内网报送财险司。 翻译 搜索 复制 【作者:袁园】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
监管部门要求财险机构自查短期健康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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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国十条”刷屏 明确三大主线共促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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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一经发布,便在保险圈“刷屏”,保险业界也将其称为保险新“国十条”。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这是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图,也是继2006年和2014年之后,我国推出的保险“国十条”3.0版。业界人士认为,与此前的保险“国十条”相比,新“国十条”明确了三大主线,将谱写强监管、防风险与促高质量发展的协奏曲。多家保险机构表示,保险新“国十条”对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将结合自身特点,多方面谋求高质量发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更加注重价值和效益   顶层设计图为行业发展指明大的方向。业内人士认为,保险新“国十条”更加聚焦高质量发展,体现了从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的思路转变。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朱俊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与保险“国十条”2.0版相比,保险“国十条”3.0版侧重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这预示着未来5年甚至更长时间,政策将体现强监管、防风险导向,保险机构要继续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保险新“国十条”反映了新时期宏观环境和行业特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提出指导和要求,具有三方面鲜明特点,一是强调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从市场准入、持续监管、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化解行业风险等方面,开展和深化多项工作;二是围绕中央对金融服务业的定位,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合称“两器”)功能,提出保险服务民生保障和实体经济的诸多要求。三是强调新时期保险行业发展的内涵,应该体现可持续和高质量特征。   在定调未来发展目标时,保险新“国十条”并未对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提出量化指标,而是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东吴证券分析师葛玉翔认为,保险新“国十条”对未来发展目标不求“量”而重“质”,体现出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的顶层设计思路转变。   多举措严监管、防风险   从具体内容来看,《若干意见》第二条到第五条分别从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四个方面细化了严监管和防风险的思路。   具体来看,在准入方面,保险新“国十条”明确三个“严格”:严格审批保险机构、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在退出方面,其提出“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朱俊生认为,保险行业应建立真正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以硬性的市场约束促使保险公司将重点放在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上,险企发展的重点是核心价值定位的回归、结构的调整和效率的提升。   针对当前保险业的利差损风险,保险新“国十条”从多个方面提出要求。周瑾认为,利差损风险是关系到行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对此,保险新“国十条”对资产负债匹配高度重视,例如,在负债端,提出要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并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在资产端,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并且要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优势,做真正的耐心资本,加大对国家战略行业的支持;在资产负债的联动方面,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强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联动监管。   “目前,把资产和负债匹配贯彻到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比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朱俊生表示,要发挥险资长期资金优势,提升投资收益率,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拉长考核期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对承担风险的经济激励和责任匹配机制。   提升保险保障能力   在强调严监管、防风险的同时,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也是保险新“国十条”的主线之一,从多方面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更好发挥保险业的“两器”功能。   在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以及“健全普惠保险体系”。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   朱俊生认为,目前我国保险...